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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东山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东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537号被执行人:赵东山,男。被执行人赵东山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辽0283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19日庄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移交执行。执行标的额:罚金53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赵东山银行无存款记录,房产、车辆及股权均无登记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被执行人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现在监狱服刑。此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宣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闫长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