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42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义乌市龙亨娱乐厅与李凯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龙亨娱乐厅,李凯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4234号之一原告:义乌市龙亨娱乐厅,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车站路154号。经营者:杨扬,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李凯歌,男,199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龙亨娱乐厅诉被告李凯歌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18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要求其在接到该通知书后7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义乌市龙亨娱乐厅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益民人民陪审员 郑欢欢人民陪审员 方义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