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1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陈国章与抚州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章,抚州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1民初513号原告:陈国章,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住清水县。被告:抚州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南丰大道,现住所地清水县轩辕大道与学府路交汇处南苑豪庭售房部。法定代表人:魏国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襄宝、马长义,天水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国章与抚州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陈国章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抚州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陈国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国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陈国章负担。审判员 张伟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高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