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淑娥、周招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娥,周招娣,杨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522号申请执行人刘淑娥,女,住吉水县。被执行人周招娣,女,住吉水县。被执行人杨春,男,住址同上,系周招娣之夫。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刘淑娥申请周招娣、杨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2民初1854号,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周招娣、杨春应支付申请人刘淑娥案款1144670元,承担诉讼费7551元、执行费13922.21元。现因被执行人周招娣、杨春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822民初1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斌审判员 刘春伟审判员 黄卫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雪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