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8-28
案件名称
陈广兴与林永花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广兴,林永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8执549号申请执行人:陈广兴,男,1989年10月17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被执行人:林永花,女,1983年11月11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广兴与被执行人林永花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林永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本院(2016)黔2328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陈广兴彩礼40000元,并承担执行立案费500元,合计40500元。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林永花未自觉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林永花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林永花无个人银行存款,无登记车辆,也无有价证券;申请执行人陈广兴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林永花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所欠申请执行人款项暂时不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永花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同时,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陈广兴并与其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陈广兴对本院的调查情况及执行情况表示认可,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五星审判员 付 军审判员 王国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鞠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