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82执7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爱芹和马继业马传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芹,马传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792号申请执行人:张爱芹,住禹城市被执行人:马传金,住禹城市。马继业,住禹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482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马传金在山东阳光通信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十五万的股权。查封期限为一年。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邵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