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2执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106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与徐一鸣、吴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徐一鸣,吴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2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南路329号。法定代表人:卫迅,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文灿、袁伟,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一鸣,男,1977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吴虹,女,198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与被执行人徐一鸣、吴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撤回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期限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2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惠群审判员 吴爱萍审判员 王荣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叶 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