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63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湘江与浏阳诚达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湘江,浏阳诚达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6393号原告:张湘江,女,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浏阳诚达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车站东路2号C栋一单元二楼。法定代表人:赵银华。原告张湘江与被告浏阳诚达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张湘江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湘江申请撤回对被告浏阳诚达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湘江撤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计3350元,由张湘江负担。审判员 吴银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君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