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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4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梅、王洪霞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梅,王洪霞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4民特19号申请人:刘梅,女,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申请人:王洪霞,女,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梅与申请人王洪霞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于2017年10月9日经淮安市淮阴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王洪霞欠申请人刘梅钢材款58300元,定于2017年10月1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二、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梅与申请人王洪霞于2017年9月30日经淮安市淮阴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朱艳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阴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