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18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区建明与郭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建明,郭永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832号之一原告:区建明,男,汉族,1964年2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郭永昌,男,汉族,1975年5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受理原告区建明与被告郭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2017年7月31日收到本院发出的(2017)粤0784民初1832号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无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雷永忠人民陪审员 李钧锷人民陪审员 邓 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俊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