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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民初18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区建明与郭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建明,郭永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832号之一原告:区建明,男,汉族,1964年2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郭永昌,男,汉族,1975年5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受理原告区建明与被告郭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2017年7月31日收到本院发出的(2017)粤0784民初1832号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无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雷永忠人民陪审员  李钧锷人民陪审员  邓 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俊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