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25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日红与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红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日红,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红兵,肖洪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567-1号原告李日红,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黄花镇黄龙新村湖南通用模塑有限公司办公楼1楼。法定代表人陈建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阳柳,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系公司员工。被告杨红兵,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第三人肖洪林,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日红诉被告杨红兵、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肖洪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日红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日红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日红承担。审 判 长 陈 瑾人民陪审员 于新仕人民陪审员 李 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