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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1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林金华、福建金大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金华,福建金大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1执385号申请执行人:林金华,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职工,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连(系原告林金华母亲,特别代理),女,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福建金大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双溪街道城南东路富州新区���组织机构代码55095578-4。法定代表人:吴家金,董事长。林金华申请执行福建金大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的(2017)闽0721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福建金大地置业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金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54212.72元。案件受理费为5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协助将申请人办理了顺昌县金大地广场X幢1X层0X室的房产过户。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向银行、工商、车辆、房屋、土地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福建金大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另案冻结。此外,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金大地广场的房产也已另案查封、评估、拍卖。部分未处置完毕的房产也已抵押给银行,我院进行评估,其评估价值不足以清偿抵押权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福建金大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另案冻结。此外,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县金大地广场的房产也已另案查封、评估、拍卖。部分未处置完毕的房产也已抵押给银行,我院进行评估,其评估价值不足以清偿抵押权人。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彪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代理审判员  徐谦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春英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欠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