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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与刘国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刘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4执7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住所地泰来县。代表人陈军,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刘国强,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与刘国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4民初6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刘国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欠款9631.42元的义务,但刘国强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的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4执7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