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民初17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与余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余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1740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54号汇富大厦A栋25楼。负责人:陈智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涛,湖南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雷,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与被告余雷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于2017年1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负担。审判员 陈 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