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4-29
案件名称
王毅与张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毅,张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732号申请执行人:王毅被执行人:张跃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跃银行存款2702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黄 磊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钱志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