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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4-29

案件名称

王毅与张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毅,张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732号申请执行人:王毅被执行人:张跃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跃银行存款2702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黄 磊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钱志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