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5民初154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管华吟与上海沪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华吟,上海沪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5民初15433号原告:管华吟,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伟祖,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沪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张小正,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亚帝,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华吟与被告上海沪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管华吟以还需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华吟撤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管华吟负担。审判员 史 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陆旭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