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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3民督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春华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春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0123民督38号申请人: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蔡连和,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冬初,男,汉族,1987年5月3日出生,依兰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依兰县依兰镇三姓路民生家园12号门市。被申请人:王春华,男,汉族,1965年10月17日出生,农民,现住依兰县。申请人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被申请人王春华欠申请人贷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21,855.6元,本息合计121,855.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春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21,855.6元,合计121,855.6元。申请费912.37元,由被申请人王春华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佰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郝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