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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区某森与深圳市丹诗某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某森,深圳市丹诗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民初656号原告:区某森,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被告:深圳市丹诗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张某。原告区某森与被告深圳市丹诗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诗某贸易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区某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丹诗某贸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区某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丹诗某贸易公司退还购物款2310元;2、判决丹诗某贸易公司支付三倍赔偿金6930元给区某森;3、诉讼费由丹诗某贸易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8日,区某森因生活需要在丹诗某贸易公司于天猫商城网站开设的“丹诗格尔服饰专营店”购买了七件阿玛尼T恤,总价2310元。网页宣传涉案产品为正品,但区某森收到涉案产品后,发现产品内外包装上都没有中文标签的产地、生产者名称、厂家地址、国内经销商信息、联系方式、衣服的执行标准等信息,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丹诗某贸易公司故意隐瞒涉案产品真实信息,出售来历不明的阿玛尼品牌服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出售,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已经构成欺诈,同时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八条、《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区某森向工商部门投诉未果,故诉至法院。丹诗某贸易公司没有答辩。区某森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1.网络订单信息截图和产品网页截图,证明丹诗某贸易公司在天猫商城开店经营“丹诗格尔服饰专营店”并销售涉案产品,双方存在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及涉案交易的情况。2.涉案产品照片(当庭出示实物)和拆快递包裹的录像,证明收到的涉案产品内外包装上均无厂址厂名等中文标签信息。被告丹诗某贸易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因丹诗某贸易公司没有到庭,故无法进行证据质证。本院根据区某森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8日,区某森在丹诗某贸易公司于天猫商城网站上开设的“丹诗某服饰专营店”购买了M码黑色的“Armani/阿玛尼正品男士极简T恤AX男装欧美休闲简约圆领短T恤夏装”三件(单价270元/件)、黑色的“Armani/阿玛尼男装T恤男士时尚短袖修身T恤简约字母印花16新款T恤”L码和XL码各两件(单价395元/件),合共七件优惠80元后,实付总价款2310元。本院认为,区某森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双方存在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区某森初步举证证明了涉案产品无标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丹诗某贸易公司对此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因此区某森主张涉案产品属于不合格产品,本院予以采信。丹诗某贸易公司作为销售者,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丹诗某贸易公司构成欺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该法保护的是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发生的消费行为,而本案中,区某森一次性购买同款衣服多件,还购买了同款不同码的衣服不只一件,并不符合普通消费者出于生活需要而购买的消费习惯,故本院仅按照普通人一般正常生活对涉案产品的需要水平认定区某森行为的性质,酌情认定其中两件M码黑色的“Armani/阿玛尼正品男士极简T恤AX男装欧美休闲简约圆领短T恤夏装”(单价270元/件,折算优惠后实付单价为270÷2390×2310=260.96元)和两件L码黑色的“Armani/阿玛尼男装T恤男士时尚短袖修身T恤简约字母印花16新款T恤”(单价395元/件,折算优惠后实付单价为395÷2390×2310=381.78元)为合理的消费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丹诗某贸易公司对此应予以三倍价款的赔偿,即(260.96元+381.78元)×2件×3倍=3856.44元。其余一件M码黑色的“Armani/阿玛尼正品男士极简T恤AX男装欧美休闲简约圆领短T恤夏装”(单价270元/件)和两件XL码黑色的“Armani/阿玛尼男装T恤男士时尚短袖修身T恤简约字母印花16新款T恤”(单价395元/件)的交易属于一般的商事买卖行为,区某森不具有消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专属权益,但可享有商事合同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丹诗某贸易公司因其提供的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区某森要求丹诗某贸易公司退回货款2310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瑕疵履行的规定,应予支持;但区某森需同时退回所购买的全部涉案产品。丹诗某贸易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深圳市丹诗某贸易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区某森货款2310元;区某森同时将所购买的七件阿玛尼男装T恤退还给深圳市丹诗某贸易有限公司,如区某森不能全部退回,则以该产品的实付单价,折抵深圳市丹诗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应退货款。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深圳市丹诗某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区某森3856.44元。三、驳回原告区某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深圳市丹诗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伍慧鸣人民陪审员  陈维健人民陪审员  关玉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帼颖钟细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