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财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乐欢、湖北武大绿洲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乐欢,湖北武大绿洲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财保128号申请人:张乐欢,男,汉族,1963年9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申请人:湖北武大绿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杨辉。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负责人:刘方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张乐欢因与被申请人湖北武大绿洲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于2017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武大绿洲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书城路18号“创意大厦”项目的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50%的权益,冻结被申请人收取的“创意大厦”项目待分配租金的50%计40509823元。为此,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PZDM201742010000000990)。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乐欢关于冻结被申请人待分配租金的申请有待实体审查;关于查封“创意大厦”项目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湖北武大绿洲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书城路18号不动产以合理中轴线为界的50%的权益,即查封证号为鄂(2017)武汉市洪山不动产权第0054144号土地面积为12755.64平方米的使用权及房屋建筑面积为18352.555平方米的所有权。上述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上述保全标的限额260,000,000元。申请人张乐欢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提前三十日向人民法院提交续封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严树华审判员  危永波审判员  刘 卫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