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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民初50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华雪冬与施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雪冬,施莉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2民初5081号原告:华雪冬,男,汉族,1992年1月10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塔石乡银岭村92号被告:施莉莉,女,汉族,1992年7月28日出生,户籍地为金华市金东区:×××1223)。原告华雪冬与被告施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换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雪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莉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华雪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自起诉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日止)。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出具借条、收条各一份。嗣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拖欠,不予归还借款。被告施莉莉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2月28日,被告以归还信用卡欠款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金额为2万元的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与借款利息。同日,原告通过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2万元。被告在上述借条下方出具金额为2万元的收条一份。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归还上述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因原、被告未约定借款期限与借款利息,故双方形成不定期无息借贷关系。原告可主张被告自起诉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逾期还款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施莉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雪冬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自起诉日2017年4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人民币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施莉莉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秋玲人民陪审员  林旭成人民陪审员  张文钧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蔡爱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