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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1民初3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焕有诉被告曹晓庆、孙辉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焕有,曹晓庆,孙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1民初3253号原告陈焕有,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委托代理人张希文,系辽宁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晓庆,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被告孙辉,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无业。委托代理人陈玉成,男,195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退休干部。原告陈焕有诉被告曹晓庆、孙辉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焕有诉称,2015年3月13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期一年,月息2分,2017年6月1日,被告偿还原告100000元利息,余欠本息未有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被告曹晓庆、孙辉辩称,欠款属实,2017年5月6月分别各给原告10000元,共给20000元,同意分批偿还欠款。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3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期一年,到期后偿还124000元。2016年3月13日被告从新给原告出具了欠条。2017年5月被告偿还原告利息10000元。庭审中,被告同意把借款偿还给陈焕有。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的笔录,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二被告向原告借款时,双方约定了还款时间及利息,到期后,被告应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对被告已偿还10000元的利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称已偿还20000元,原告否认此事实,被告亦未有提供证据证明,故对被告的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同意把借款偿还给陈焕有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晓庆、孙辉,于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陈焕有100000元,并从2015年3月31日负担利息,月息2分,至付清止,二被告支付利息时,扣出已付利息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0.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全军审 判 员  王宏丽人民陪审员  李彩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郭召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