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4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县支行与徐剑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县支行,徐剑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4民初102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县支行,住所地松溪县松源街道解放街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46765054120。负责人:李香兴,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敏,女,该��营业部综合柜员。被告:徐剑锋,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现住厦门市集美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县支行与被告徐剑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县支行于2017年10月0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县支行以被告徐剑锋已归还信用卡透支的资金,无需诉讼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国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江雨婷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