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8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德亮与李井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亮,李井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8684号原告:孙德亮,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告:李井东,男,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亮与被告李井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德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德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计41元,由原告孙德亮负担。审判员 陈庆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梦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