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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8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德亮与李井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亮,李井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8684号原告:孙德亮,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告:李井东,男,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亮与被告李井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德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德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计41元,由原告孙德亮负担。审判员  陈庆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梦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