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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执189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2016)湘11执189号之八执行裁定书肖地楚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地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执189号之八移送执行人: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芝山北路2号。被执行人:肖地楚。本院在执行肖地楚犯受贿罪的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刑初27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一案中,依法委托湖南华星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了被执行人肖地楚非法收受的张小平用人民币495万元所购买的登记在郴州市帝旭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20万股的60﹪计312万股股份和被执行人肖地楚非法收受的郑国林用人民币430万元所购买的登记在肖培名下、位于郴州市苏仙区苏仙北路保利苏仙林语第65栋101房(预告证明号414001721,郴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20130406101),追缴肖地楚违法所得867万元,肖地楚亲属代其缴纳违法所得166.4万元,共计执行到位1,033.4万元。现肖地楚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1刑初27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建辉审 判 员  蒋跃兵代理审判员  阳少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韩成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