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执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郭克平与王学富、齐文钊、高井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克平,王学福,齐文钊,高井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1722号申请执行人郭克平,女,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被执行人王学福,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被执行人齐文钊,女,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被执行人高井波,女,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本院在执行(2017)黑0622执1722号郭克平与王学富、齐文钊、高井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经充分协商,于2017年9月30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郭克平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622民初19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兴波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亮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