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57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周某与姜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姜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5734号原告:周某,男,195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姜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被告:李某,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原告周某与被告姜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和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17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二被告尚未偿还借款本息。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二被告地址多次送达,家中均无人,经多次与原告沟通原告称找不到二被告,也不同意公告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45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婷审 判 员 阿力玛人民陪审员 李久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董宏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