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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申请执行马颖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马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54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1237985543M),住所地兴城市兴海北街2号。负责人:宋杰,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马颖,女,1972年2月1日生,住兴城市沙后所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申请执行马颖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9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马颖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81民初90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山审判员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静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