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8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石海英、石坤申请执行刁怀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海英,石坤,刁怀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846号申请执行人石海英,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申请执行人石坤,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刁怀金,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石海英、石坤申请执行刁怀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21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石海英、石坤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依法通过司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并给付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其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1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凯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解庆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