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执8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某诉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6执8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男被执行人史某某,男刘某申请执行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期间依法保全查封了史某某名下坐落于保定市房产(产权证号:**)。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议,并已按该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史某某名下坐落于保定市房产(产权证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