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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执8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某诉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6执8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男被执行人史某某,男刘某申请执行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期间依法保全查封了史某某名下坐落于保定市房产(产权证号:**)。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议,并已按该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史某某名下坐落于保定市房产(产权证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