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81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杨志武、罗年雄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武,罗年雄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81刑初22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志武,男,1970年6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大专文化,冷水江市铁厂职工,现住冷水江市铁厂一生活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10月24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19日,由本院决定,冷水江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被告人罗年雄,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现住冷水江市铁厂一生活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08年9月24日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10月24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19日,由本院决定,冷水江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冷检公诉刑诉[2017]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志武、罗年雄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杨志武、罗年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艳玲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志武、罗年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志武与罗年雄系居住在同一生活小区的邻居。2016年9月18日晚,被告人杨志武与被害人罗某1(被告人罗年雄之兄)等人在冷水江市金石山庄28栋罗某2开设的麻将馆内打牌,罗年雄在一旁观看。其间,杨志武与罗某1因出牌发生口角,罗年雄帮腔亦与杨志武发生口角,后被旁人劝离。杨志武回家拿了一把鸟铳返回找罗年雄和罗某1,在冷水江市钢铁厂一生活区30栋地段,双方相遇,旁人罗某2等人劝阻,杨志武朝罗年雄、罗某1所在方向放了一空铳,并与罗年雄发生肢体冲突,杨志武打伤罗年雄的右眼位置,罗年雄遂捡起一个拖把还击。罗某1从家里拿来一把菜刀去砍杨志武,未砍到。杨志武用鸟铳击打罗某1的头部,罗某1当即倒地。见罗某1受伤,罗年雄拾起罗某1的菜刀朝杨志武额头砍了一刀。随后,双方被旁人劝开。经鉴定,罗某1左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脑挫裂伤,其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杨志武额部皮肤裂伤,其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罗年雄右眼眶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其损伤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杨志武在自行承担治疗费用的基础上,赔偿被害人罗某18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并对对方的行为表示谅解。2016年10月13日,被告人杨志武、罗年雄主动到冷水江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调解协议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罗某2、吴某、伍某、金某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1的陈述;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5、指认笔录、搜查笔录;6、到案情况说明;7、被告人杨志武、罗年雄的供述等。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志武、罗年雄对以上事实不持异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了冷水江市司法局对被告人杨志武、罗年雄是否适宜社区矫正进行社会调查。冷水江司法局经调查后建议对被告人杨志武、罗年雄实行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志武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罗年雄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杨志武、罗年雄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志武拿火铳对付罗年雄及罗某1,并首先伤害罗年雄及罗某1,有过错在先,可以减轻被告人罗年雄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志武、罗年雄均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志武、罗年雄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被告人杨志武、罗年雄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综上所述,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杨志武、罗年雄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志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罗年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杨志武、罗年雄应当持本判决书原件到湖南省冷水江市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艳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煜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