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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建斌,胡春燕,张小青,尚军春,杨杰,郑芳勇,老河口楚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老河口双华数控组合机床有限责任公司,郑国绪,刘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340号申请人: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邓建斌。被执行人:胡春燕。被执行人:张小青。被执行人:尚军春。被执行人:杨杰。被执行人:郑芳勇。被执行人:老河口楚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老河口双华数控组合机床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郑国绪。被执行人:刘秀珍。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建斌、胡春燕、张小青、尚军春、杨杰、郑芳勇、老河口楚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老河口双华数控组合机床有限责任公司、郑国绪、刘秀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建斌,胡春燕,张小青,尚军春,杨杰,郑芳勇,老河口楚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老河口双华数控组合机床有限责任公司,郑国绪,刘秀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邓建斌,胡春燕,张小青,尚军春,杨杰,郑芳勇,老河口楚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老河口双华数控组合机床有限责任公司,郑国绪,刘秀珍支付申请执行人337989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邓建斌,胡春燕,张小青,尚军春,杨杰,郑芳勇,老河口楚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老河口双华数控组合机床有限责任公司,郑国绪,刘秀珍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邓建斌,胡春燕,张小青,尚军春,杨杰,郑芳勇,老河口楚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老河口双华数控组合机床有限责任公司,郑国绪,刘秀珍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邓建斌,胡春燕,张小青,尚军春,杨杰,郑芳勇,老河口楚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老河口双华数控组合机床有限责任公司,郑国绪,刘秀珍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靳志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廖文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