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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民初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黎元琼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黎元琼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2423号原告:陈某1,女,2014年10月24日生,彝族,住六枝特区。法定代理人:陈某2(系陈某1之母),女,1997年2月16日生,彝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陈某3(系陈某1之父),男,199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黎元琼,女,约60岁,汉族,住六枝特区。原告陈某1与被告黎元琼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陈某1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1负担。审判员  钟吉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卢荣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