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8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吴枚(梅)英与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枚(梅)英,余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8民初817号原告:吴枚(梅)英,女,生于1969年7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鹤峰县,被告:余华,男,户籍地鹤峰县,深圳市蓝星门控商行的法定代表人,商行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联恒工业区。原告吴枚英诉被告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枚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余华外出,下落不明,本院无法送达相关应诉材料通知其出庭应诉。原告起诉提供的地址,经本院核实查无此人。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枚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吴枚英负担。审判员 覃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