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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孝芝、张子山、张子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孝芝,张子山,张子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81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高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国鹏,男,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村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孝芝,女,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被执行人:张子山,男,汉族,1966年2月6日出生,住高唐县。被执行人:张子祥,男,汉族,1958年10月20日出生,住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孝芝、张子山、张子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孝芝、张子山、张子祥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销��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526执字第8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唐同彬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冠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