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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33执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色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色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33执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某,住四川省色达县。被执行人:黄某某,住四川省天全县。2006年7月30日我院民事审判庭作出的(2005)色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某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色达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作出的(2005)色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内容中52000元的欠款。我院于2017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黄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3日内自动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义务,我院于9月20作出(2017)川3333执20号之一裁定书,扣划黄某某在天全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厢分社8818****772账户的存款526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色达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作出的(2005)色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中52000元的执行。本案执行费680元,由被执行人黄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小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拉尔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