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民终8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福安市龙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九歌万派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安市龙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九歌万派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E*MERGEFORMAT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民终8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安市龙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新华北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087401957G。法定代表人:高芝灵,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铃忠,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九歌万派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52号金百合大酒店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39540515P。法定代表人:刘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芳,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安市龙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九歌万派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歌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981民初3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龙芝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九歌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改判九歌公司支付违约金15万元。事实和理由:1、九歌公司与龙芝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自项目规划方案获批准后满一年之日止”的期间内按照合同附件上“策划及销售顾问服务工作内容”提供服务,才能获取相应的服务费,但九歌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要求提供服务,与其要求的服务费报酬不相对等,其违约事实清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一审判决书调整的违约金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九歌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龙芝公司违约行为存在,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九歌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请求:1、龙芝公司支付其违约金50万元;2、由龙芝公司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1月1日,九歌公司与九歌公司签订《项目全程策划及销售顾问合同》一份,双方对全程策划及销售顾问权限、合同有效期、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其中,合同第七条第1项明确约定:本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均必须严格遵守履约,非依法定情形或本合同约定情形,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龙芝公司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的,除支付九歌公司已产生的服务费之外,还应一次性支付九歌公司违约金50万元人民币;九歌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一次性支付龙芝公司违约金50万元人民币。龙芝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九歌公司支付策划费10万元,从2015年10月8日至2016年1月27日支付5个月的策划费计295500元(每月59100元),龙芝公司累计支付九歌公司策划费合计395500元。2016年2月6日,龙芝公司向九歌公司发出《通知函》,单方决定并通知终止合同。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项目全程策划及销售顾问合同》的第七条违约责任第二款约定:“九歌公司存在下列违约情形的,龙芝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九歌公司不尽职完成本职工作,给予的方案等未达到龙芝公司满意,经龙芝公司多次书面质询仍不改正或故意拖延且未取得龙芝公司谅解,龙芝公司有权单方面解决本合同,九歌公司服务费截止到当月”,龙芝公司主张九歌公司不尽职完成本职工作,其应按合同约定,书面质询九歌公司,九歌公司仍不改正或故意拖延,且未取得龙芝公司谅解,龙芝公司才有权解除本合同。龙芝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针对九歌公司的不尽职行为有进行书面质询,故龙芝公司的抗辩,不予采纳,违约责任在于龙芝公司。至于违约金问题,合同总额才75万元,违约金却约定了50万元,龙芝公司已经支付九歌公司395500元,其未履行部分的金额为354500元,违约金的金额还高于其未履行部分的金额,予以调整为合同总金额的30%,应为225000元。综上,《项目全程策划及销售顾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保护。龙芝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赔偿九歌公司违约金225000元。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1、龙芝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九歌公司违约金225000元;2、驳回九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3、驳回龙芝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九歌公司负担4400元,龙芝公司负担44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龙芝公司负担。一审查明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于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根据龙芝公司与九歌公司签订的《项目全程策划及销售顾问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约定,若九歌公司严重违约并给龙芝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且经龙芝公司书面质询仍不改正的,龙芝公司才享有合同解除权。本案一、二审期间,龙芝公司均没有举证证实其单方终止合同前曾向九歌公司提出书面质询,故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尚未成就。龙芝公司无法定或约定事由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鉴于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为50万元偏高,一审法院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对违约金的金额予以调整为合同总金额的30%,即为225000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龙芝公司与九歌公司签订的《项目全程策划及销售顾问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龙芝公司主张九歌公司存在违约情形等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由上诉人福安市龙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方向新审判员 关 萍审判员 韦晓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巧彬附有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