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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3民初1489号原告:彭某某,男,汉族,村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某某,陕西省泾阳县检察院退休干部。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原告彭某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诉。本案诉讼费4300元(原告彭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波人民陪审员  杨小明人民陪审员  刘 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何方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