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3民初1489号原告:彭某某,男,汉族,村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某某,陕西省泾阳县检察院退休干部。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原告彭某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诉。本案诉讼费4300元(原告彭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波人民陪审员 杨小明人民陪审员 刘 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何方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