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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02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吴金洋诉徐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洋,徐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02民初1387号原告:吴金洋,男,汉族,生于1988年2月24日,甘肃省定西市人。被告:徐彬,男,汉族,生于1979年8月28日,定西市安定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洋诉被告徐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金洋提供的被告徐彬的住址无法查找到本人。本院限期原告吴金洋提供被告徐彬的明确住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期限内原告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告徐彬的明确住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本院认为,原告吴金洋提供的被告徐彬的住址不明确,本院限期原告提供被告的明确住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期限内原告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告徐彬的明确住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本案被告信息不明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金洋对被告徐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6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殿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丁天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