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1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龙德文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德文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31刑初21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德文,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黎平县人,住黎平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9月4日被黎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19日黎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黎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黎检公诉刑诉〔2017〕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德文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黎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敬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德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龙德文以人民币50000元的价格向黎平县洪州镇仰冲村二组购买“雷坡”(又名庞冲头坡)的杉木。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龙德文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到黎平县洪州镇仰冲村“雷坡”将购买的杉木采伐后出售。经鉴定,采伐林木面积15.5亩,采伐树种为杉木,方式为皆伐,采伐活立木蓄积20.3353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13.4416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3798.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龙德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仰冲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材料、林权证、复绿补植保证书、贵州省政府非税收通用收据;证人龙某、李某、石某、姚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砍伐现场照片,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检尺单;被告人龙德文的供述及辩解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德文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黎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德文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龙德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缴纳赃款和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德文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滥伐林木赃款人民币六千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森林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光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粟 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