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23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蒋珍玲与蒋先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珍玲,蒋先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3执198号申请执行人:蒋珍玲,女,200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湖南省双牌县人。法定代理人:李红艳(系申请执行人蒋珍玲之母),女,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双牌县人。被执行人:蒋先友(系申请执行人蒋珍玲生父),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双牌县人。申请执行人蒋珍玲与被执行人蒋先友抚养费纠纷一案,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123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蒋先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蒋珍玲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蒋先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蒋先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蒋珍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蒋先友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蒋珍玲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123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德审判员  邓江跃审判员  邓永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杜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