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刑终3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田野、靳泽宇诈骗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野,靳泽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刑终308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野,男,1995年1月3日生,身份证号码140581199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山西省高平市原村乡良户村人。2017年1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0日经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高平市公安局于2017年2月11日依法对其执行逮捕。现押高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靳泽宇,男,1994年1月25日生,身份证号码1405811994********,汉族,中专文化,高平市科兴集团牛山煤矿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丹河南路福祥苑小区9号楼302室。2017年2月1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高平市南城办事处崔庄村独秀苑小区*单元***室。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野、靳泽宇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2017)晋0581刑初176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田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田野和原审被告人靳泽宇,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2016年夏,被告人田野、靳泽宇为骗取钱财,预谋由被告人田野冒充自己是牛山煤矿正式工的身份,并编造田野结婚缺钱用,完婚当日即还钱等谎言,由被告人靳泽宇物色对象实施诈骗。2016年10月底,被告人靳泽宇将冒用身份的田野介绍给董某某,并带董某某到牛山煤矿和田野家中介绍田野情况,使董某某信以为真。2016年10月31日,田野骗取董某某8300元,除归还靳泽宇欠款外,田野还分给靳泽宇赃款1500元。2016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田野又以结婚用钱,还信用卡等理由,多次骗取董某某现金45800元,共计骗取54100元,赃款被田野挥霍。案发后,被告人靳泽宇退还董某某现金8000元,取得谅解。二、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田野通过在其QQ空间发布网络刷单赚钱的信息,主动向其QQ好友推荐参与网络刷单从中挣取好处费等方式,诱骗多人使用支付宝支付,蚂蚁花呗消费等方式向其或网络商家支付钱款,用于为网络商户刷单,待商户将钱款返还被告人田野后,该将钱款用于自己偿还债务及个人消费。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0月份,被告人田野以网络刷单赚钱为由,骗取苟某某15888元。2、2016年10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田野以网络刷单赚钱为由,骗取李某甲7639元。3、2016年10月份至2017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田野以用蚂蚁花呗购物付款,网络刷单赚钱为由,多次骗取杨某3049元。4、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1月4日期间,被告人田野以网络刷单赚钱为由,骗取秦某甲21580元。5、2016年11月23日至12月21日期间,被告人田野通过QQ添加席某甲为好友,以介绍席某甲通过网络刷单赚钱为由,多次骗取席某甲26508元。6、2016年11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田野以帮忙代还信用卡、爷爷生病用钱为由,骗取高某某15360元。7、2016年11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田野以网络刷单赚钱、代还信用卡为由,骗取李某乙17000元。8、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田野通过QQ添加毕某某为好友,以介绍毕某某通过蚂蚁花呗做手机代购挣红包为由,多次骗取毕某某6994元。原判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高平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高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公安机关提取的被告人田野的支付宝账号、QQ账号的照片和各被害人提供的转账记录、订单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手机记录照片,被害人高某某提供的田野给其的医院住院费交费单、赵某的身份证、尾号为4323的信用卡的照片,证明被告人身份信息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基本情况表,被害人董某某和被告人田野的辨认笔录,被害人董某某、苟某某、李某甲、杨某、秦某甲、席某甲、高某某、李某乙、毕某某的陈述,被害人董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秦某乙、席某乙、薛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田野、靳泽宇的供述。上述证据均经原审法庭当庭质证、认证,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田野、靳泽宇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原审判决,被告人田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靳泽宇犯诈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告人田野继续退赔各被害人的损失。原审被告人田野上诉提出,一审法院认定的诈骗部分被害人的金额存在错误,聊天记录仅能证明上诉人诈骗李某乙8800元、席某甲24000元左右、秦丙坤19000元、李某甲6639元,且还有一小部分钱商户未转给上诉人。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证据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与证据一致,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田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多人现金168118元,数额巨大;原审被告人靳泽宇帮助上诉人田野骗取被害人董某某现金8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诉人田野应继续退赔各被害人的损失。上诉人提出诈骗部分被害人的金额存在错误,本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诈骗金额有相关交易记录、转账记录等证实,原审法院认定的诈骗金额正确,该上诉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提出还有一小部分钱商户未转给上诉人,本院认为商户是否将钱转给上诉人不影响其诈骗事实及诈骗金额的认定,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强审 判 员 刘 鹏审 判 员 毕 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亚刚书 记 员 白永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