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唐成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成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2刑初649号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成军,男,1989年2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0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5月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6年8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取保侯审,同年7月2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以莆城检公刑诉[2017]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成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振武、代理检察员李丽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成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唐成军在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大唐广场肯德基门口发现被害人易某在闽B×××××小车内睡觉,便将其放在副驾驶座上的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1316元)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易某。2、同年5月4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唐成军发现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北磨交警大队事故快速处理中心门口的闽B×××××小车车窗未关,便将被害人张某放在车内的三枚金戒指(其中一枚重2.35克,价值人民币658元;一枚重1.8克,价值人民币504元;一枚无法鉴定)及现金人民币2070元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其中被盗的一枚重2.35克的金戒指及人民币336元发还被害人张某。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唐成军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东岩山公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成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易某、张某的陈述,证人方某的证言,现场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赃物照片,勘查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视频监控截图,现场录像光盘,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亚雄珠宝行当据,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249号、1147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5)城刑初字第557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取保侯审材料,释放通知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唐成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二起,总价值人民币4548元及金戒指一枚,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成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已追回部分赃物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成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二、责令被告人唐成军退出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二千二百三十八元及赃物金戒指一枚,发还被害人张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徐 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俞莉莉附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