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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4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21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87年1月3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82年1月2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0124民初8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赵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借款4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执行费50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赵某某财产进行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厚兴审判员  刘郭华审判员  胡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段治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