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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姜小翠申请执行张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小翠,张燕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906号申请执行人姜小翠,女,1978年9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张燕红,男,1989年9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姜小翠申请执行张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3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燕红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姜小翠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燕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燕红支付申请人姜小翠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并承担执行费1400元,以上款项合计103700元,并从2016年8月11日起以借款未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息4.3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燕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调查被执行人张燕红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材料在案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39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喜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祥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