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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特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于桂歌申请丁福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桂歌,丁福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04民特46号申请人:于桂歌,女,1956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华北路*******号。公民身份号码:2102041956********。被申请人:丁福英(于桂歌母亲),1929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号。公民身份号码:2102041929********。申请人于桂歌申请认定丁福英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于桂歌称,我母亲丁福英患有高血压、脑梗塞,近一年出现言语、行为紊乱,整夜不眠,心情烦躁,大声喊叫。故申请认定丁福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丁福英与申请人于桂歌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有高血压8年,脑梗塞病史10年,其弟弟精神不正常。被申请人现意识清晰,问话少答,一般常识、理解判断力、概况等智能活动差,记忆力差,情绪不稳定,人格改变,社会功能丧失,生活不能自理。2017年9月22日,大连第七人民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丁福英出具鉴定意见: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痴呆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丁福英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处于痴呆状态,无法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对法律所赋予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无法履行,不能表达自己的任何意见。大连第七人民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丁福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于桂歌申请认定丁福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丁福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文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呼燕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