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2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威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优尼博览(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威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优尼博览(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21289号原告:上海威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郑卫,常务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明,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优尼博览(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克里斯提安﹒齐默曼。原告上海威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优尼博览(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系争《临时性项目保安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临时性项目保安服务,并约定双方如发生纠纷如协商不成的,可按本合同签署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但由于该合同并未明确实际签署地,故并不能依据该约定确定管辖。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系争合同对合同履行地并没有明确的约定,故履行特征义务一方即原告所在地应为本案确定管辖的合同履行地。综上,本院并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或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王冬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沈佳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