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无锡市锡山区荡口镇顺昌建材商店与凌仁新、曹良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锡山区荡口镇顺昌建材商店,凌仁新,曹良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5民初1467号原告无锡市锡山区荡口镇顺昌建材商店,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延祥路壹号。经营者王建平。委托代理人夏祝园,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仁新。被告曹良芬。原告无锡市锡山区荡口镇顺昌建材商店(以下简称顺昌商店)与被告凌仁新、曹良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昌商店的委托代理人夏祝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凌仁新、曹良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顺昌商店诉称,2010年至2012年,凌仁新因建筑施工需要,向其购买建材,但凌仁新收货后未支付货款,2017年1月4日,双方进行结算,凌仁新确认结欠其货款本息655961元,同时承诺所欠款项两年内付清,于2017年1月27日之前支付货款280000元,于2018年2月15日之前付清本金,如2018年2月15日之前未能还清本金,则利息不免。协议签订后,至2017年1月27日,凌仁新未按约支付280000元。曹良芬系凌仁新配偶,故顺昌商店诉至法院,请求判���凌仁新、曹良芬支付所欠货款280000元及该款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凌仁新、曹良芬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凌仁新因建筑施工需要,向顺昌商店购买建材,凌仁新收货后未支付货款。2017年1月4日,双方进行结算,凌仁新确认结欠其货款本息655961元,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载明:一、经双方协议,乙方凌仁新同意到2018年2月15日之前付清本金529646元,则甲方顺昌商店免去总欠款655961元中的126315元利息款,如乙方凌仁新未能付清本金529646元,则利息不免;二、乙方凌仁新同意向甲方顺昌商店从2017年1月4日开始分两年还清,至2018年2月15日;2017年1月27日之前付280000元。协议签订后,至2017年1月27日,凌仁新未按约支付货款280000元。故顺昌商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凌仁新提出上述诉请。上述事实,由顺昌商店提供的还款协议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顺昌商店与凌仁新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顺昌商店提出要求凌仁新支付280000元的诉讼请求,由还款协议等证据予以证明,凌仁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故本院对此予以支持。逾期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顺昌商店提出要求凌仁新支付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为顺昌商店与凌仁新,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应由凌仁新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顺昌商店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凌仁新与曹良芬共同经营,故顺昌商店要求曹良芬与凌仁新共同承担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凌仁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无锡市锡山区荡口镇顺昌建材商店货款28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顺昌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0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7420元,由凌仁新负担(无锡市锡山区荡口镇顺昌建材商店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凌仁新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凌仁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市锡山区荡口镇顺昌建材商店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钱丹俊人民陪审员 姚 芸人民陪审员 杨鸿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华 敏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