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终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何金波与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金波,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20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金波,女,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杨星,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系被告丈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2号。法定代表人:丁宪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一干,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金波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7)浙1003民初6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金波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金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何金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龙审 判 员 徐黎明审 判 员 陈 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