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1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湖北礼加诚贸易有限公司与安陆市恒坤置业有限公司、安陆市恒坤置业有限公司应城东方佳苑项目部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礼加诚贸易有限公司,安陆市恒坤置业有限公司,安陆市恒坤置业有限公司应城东方佳苑项目部,安陆市恒坤置业有限公司云梦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1执7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礼加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烽火钢材市场c区1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59454819-5。法定代表人李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陆市恒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丹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673685809X。法定代表人王火坤,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陆市恒坤置业有限公司应城东方佳苑项目部。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东景花园10栋1单元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06067455XR。负责人蔡建明,该项目部经理。被执行人安陆市恒坤置业有限公司云梦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睡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07062254R。法定代表人王火坤,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礼加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陆市恒坤置业有限公司、安陆市恒坤置业有限公司云梦分公司、安陆市恒坤置业有限公司应城东方佳苑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礼加诚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陆市恒坤置业有限公司、安陆市恒坤置业有限公司云梦分公司、安陆市恒坤置业有限公司应城东方佳苑项目部已履行1670000元,剩余债权362585元因查封的房屋难以变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1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湖北礼加诚贸易有限公司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彤审判员 胡德生审判员 程艳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新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