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黄志华、江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华,江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4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志华,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江旭,男,1994年12月12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于2017年06月15日作出(2017)浙0127执140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银行帐号:62×××76,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其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旭的配偶江永春银行帐号:62×××76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丁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邵智峰 搜索“”